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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网上交易注意事项
1.根据《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及市民自行成交的)都要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对外公示,市民可通过登录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gzaic.gov.cn)、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看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据此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谨慎签署合同。
3.同一套存量房在同一时期仅能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合同,系统将锁定房源,防止一房多卖。
4.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应该仔细查看买卖合同说明,充分沟通合同条款的内容,详细约定合同的条款。
5.为保障交易及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选择资金托管的方式办理交易资金交割,并按合同约定到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手续,规避交易资金交割可能产生的风险。
6.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交易当事人应据实上报成交价格。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现了与财税系统和银行系统的数据共享,低报成交价偷漏税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并将记入个人的诚信档案。
7.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书面协议等书面资料。
8.房地产买卖双方应该如实填报买卖合同,真实反映成交价格。只有以真实的成交价格进行纳税申报开具**,购房人今后再转让房产时,才能享受真实的购房成本税收扣除。而卖房人才能避免不能收足售房款的风险。
9.如果房地产买卖双方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不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核定房产的交易价格,追缴差额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视情况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教唆、协助他人偷漏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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