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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递件了,才发现查册上,说明那房改房已于1994年征收了土地出让金,这样房产证的年限就是从1994年算起(建筑时间为1996年)。这种情况,是高兴还是??高兴的是,去房管局不再需缴房价1%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如果是我递件时缴用土地出让金,则使用年限从2010年9月算起,遂多了16年。哎,真不知哪种划算一点。欢迎大家进来发表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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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kit 发表于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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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又会如何,说不定都已经换房了。过了50年再说吧。。到时政策都变了。。50年不变,50年后变。。
juney 发表于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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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那LZ之前有不有看过房产证阿?上面没有写明使用日期吗??
我也担心我那个是不是,少了16年啊;我还没递件
jojowon 发表于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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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都是一样的使用年限的,就是从征地开始算,所以LZ你不要郁闷,我2006年买了间房改房,业主是卖给我时才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但是我而家的房产证虽然是2006年取得,但土地使用年限还是写着1998年的
轩之猪 发表于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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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用交这个钱的,我买的二手房是回迁房,是按地价的4%补交的.
不知房改房是怎么征收的.
这个要拿房产证到房管局去问一下的.
anning_zs 发表于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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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理解的,假如房子一直能居住,那就100年甚至200年你都可以住,土地出让金到期,可以补交
如果房子要重建,除非是征收,否则,跟你没关系了
建的新楼,不是你住的,你买的是建筑物,地是不卖的,建筑物灭失,地也由国家回收了,顶多退回部分未到期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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