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9年在单位工作至今年,有10年光阴了。最后一次合同的签订期限是2008年1月31日到哺乳期2009年7月3日结束。2008年6月开始休产假,然后本人要独立带孩子,所以向单位请了哺乳期假。到2009年的6月份,单位要我回去签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是: 我们双方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7月3日起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09年6月31日前到教学、后勤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align]
现在请问各位律师们,我这样的情况,单位需要赔偿我10年的工龄吗?或者其他的什么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