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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怀孕期间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给有需要了解的姐妹们个方便吧~~~~~~~~~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哺乳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产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 本帖最后由 小战士 于 2009-5-11 17: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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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下的梦想 发表于35楼
查看完整内容
补充一条:关于产检
怀孕满6个月的,公司给予每次半天的产检时间,按照劳动时间计算。
月光下的梦想 发表于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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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的产假是有的,你有没有大陆的结婚证?如果是23岁以后的第一胎,如果你能办到准生证,也有15天的晚育假。但因为你不在大陆生育,孩子不会上中国户口,也就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不能享受35天的独生子女假。
但如果你不是第一胎,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话,公司可以不给你产假。
音乐起飞 发表于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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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问下,在私企的。除了90天产假外,多少人还休了晚育和其它的。很想知道。准备休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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