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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园园妈妈 于 2015-3-13 22:56 编辑
彭律师您好!
前提:我们小区的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比较大,大约是21000户,不同分区(买楼的时间不同)的物业费不一样,有些电梯的2元,有些楼梯的也 是2元。这次涉及升物业费的是7000户,是旧区、楼梯房,收楼大约是1993年至1997年的。当时收楼是1元管理费。
今年3月,我们小区物业提供了一份关于关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2003年的政府批文要求升物业管理费,政府的批复收费2元,但是03年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按照那个收费进行收费,依旧是按照买楼时签订的1元管理费收费。(我是09年买二手进去住的,当时物业也是收一元,而且从来没有说过是2元管理费)然后03年之后新卖的那些楼是按2元收,今年新推出的新楼电梯好像是2.5一方。但是今年3月开始,物业管理处根据2003年的政府批复要求升物业管理费。4月开始扣2元一个房。那请问:1、当这个没有执行的旧批文与新物业法相冲突时,旧批文是否可以不遵守新法依旧有效??(物业根据2003年的政府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批复文件,是以1998年省《物权法》为基础。即依据98年省《物权法》的规定:上涨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交资料至物价局审批即可。而国务院2007年颁布新《物权法》规定:上涨物业费,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且公示后才可上涨。)
2、根据根据业主与管理处与银行签订的自动扣费的三方协议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甲方(物业管理处)因经营需要,经甲、丙方(业主)双方磋商后才可以对物业服务费进行价格调整。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更改,协商通过后另签协议。——那我是否能根据这一条继续按照原来的管理费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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