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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独二胎都不用罚款了,已罚的老实人公平公正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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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公平”啊!一群心胸狭窄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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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枫枫 发表于 2014-6-30 22:07
就好像超市买东西,今天买了原价的,明天刚好搞促销降价了。难道你还要回来理论要回差价? ...


说得很对。

照这么说,如果我们现在生在唐朝,是世界的中心,多牛啊!!

现在天朝不是世界的中心了,真是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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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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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hqq 发表于 2014-09-04 23:44
我是单方独生子女,2013年超生二胎的并主动交了罚款,从此背负了超生的头衔,从朋友那里得知,她也是单独,..

请问你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看哪个省已罚退款的?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和国计委,在这里空喊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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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_LUCY 发表于 2014-07-05 18:21
回复 单独二孩已罚款 的帖子

我和楼主一样,都是去年出新政就交了罚款的,我恨那个计生的,她骗我说8月1日..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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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uiying321 发表于 2014-09-05 17:31
那些想生二胎的也赶紧生吧,按照这个情况生了之后等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再去入户就行了..

全面开放的时候,国家制度会更完善,会把抢生写进条例里面,通过人大表决,到时候你就是吵到天上去都没用,你以为国家是傻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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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uiying321 发表于 2014-09-05 17:26
现在是按2%罚款,lz建个群将已交罚款的妈妈集合起来。团结就是力量啊。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要你们够胆蹲派出所,就去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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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980 发表于 2014-09-06 09:56
aiaixia2003 发表于 2014-7-1 08:57
有本事就争取到,没本事,就自认倒霉吧。再说了,你孩子都生了,也认..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韦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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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得咸鱼抵得渴,你情我愿,明知要罚钱,你中要生二胎,何来有老实人公吾公平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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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J1980 于 2014-9-15 00:08 编辑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要去了解那么细致的法律条文。
就像消费者没有必要去学习食物分析,我们只需要面对安全的食品,去购买即可。
难不成真的要逼得大家家家户户亲自养猪养牛才算合理?那么社会分工意义何在?

计生政策同样如此,老百姓只要知道该如何做以及不这样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即可。
考虑计生政策合理合法,是政府相关部门该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该做的事。
你们制定政策不合理,不合情,那么即使合法又有什么用?所合之法也是恶法,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违背老百姓根本利益的。

我们之前之所以会接受处罚前提就是这个处罚条例是所有超生的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暂不接受处理之后一定是同等对待的。
而实际上,我们选择生育并接受处理的人,到头来反而比不接受处理的人更加吃亏,
这样合理吗?这样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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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iyan1983 发表于 2014-9-14 22:53
吃得咸鱼抵得渴,你情我愿,明知要罚钱,你中要生二胎,何来有老实人公吾公平之说. ...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我喜欢孩子,我就要生,这个行为本身跟征收社会抚养费无关。
我也认为社会抚养费不合理,但是它既然这样规定了,那么我遵守规定有什么错呢?不遵守规定的一部分人才是该严格处理的。

我的建议是已处理单独二胎人群退回社会抚养费并免收2%的处罚金
而当时有超生行为的免收社会抚养费但是加收2%处罚金。
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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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那么请问您,您认为我们这样的情况当时是该签字还是不该签字呢.

不签字---违反计生政策,不接受处理能行吗?  
签字-----签字代表着又一个SB上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典型的钓鱼执法。为什么在我们交的时候没有人阻止,让我们晚一些时候再交?

这都是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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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31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 ...


请问您是上次接听电话的那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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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26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计生政策就是一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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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26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很显然,安徽省的也存在不合理,不合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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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25
请问你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看哪个省已罚退款的?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和国计委,在这里空喊有用吗? ...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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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980 发表于 2014-9-14 23:57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 ...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的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的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第七,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说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了。还要交罚金。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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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31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 ...


计生委在收取我们的社会抚养费时应该有一纸提示:该费用款项在未来几年可能会有变动,政策变动该款项不得退回,请知悉!类似于医院的手术前提示书。
如果说有这么个东西,而且我们签字了,那么我心服口服!问题是没有呀,简直就是钓鱼执法,坑蒙拐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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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31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 ...


蹲派出所?您是公安部的,您说了算?
正常的行政复议,表达诉求要蹲派出所?
您真敢想,真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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