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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俞俞妈 的帖子
脱下宁波华丽的外衣----满目皆是医疗黑暗和司法腐败
-----呼吁中央政府及中央新闻媒体调查宁波医疗损害案维权真相
医疗黑暗之一:以药养医制度,导致医院要么过度医疗,重复做着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要么为了多接病人多赚钱,就盲目治疗、 盲目用药,没有针对性治疗疾病,导致药物过敏、逆向治疗后又导致疾病加重,这种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做法,导致发生众多本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使宁波的医疗灾难越来越多。
医疗黑暗之二: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医院通行的做法就是篡改病历(或发生事故后再补写不真实的病历)、或伪造患者及家属签名达到篡改历的目的,伪造电子病历,制造莫须有的疾病,毁灭重要录像证据,医院负责人或主管还明目张担地公开到法庭作伪证为医生推责、、、、、
医疗黑暗之三:无论医院有多么严重的过错,他们都以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借口(他们不用提供危急病人的知情告知书,也无家属知情同意书),拒绝进行必要的赔偿,却不用提供任何检查单、化验单,也无任何的抢救记录单,只凭庸医的谎言就可以到法庭上做证据使用。
医疗黑暗之四:宁波的各级卫生局不作为也是导致宁波医疗黑暗的一个重要原因,主管的卫生局从不追究肇事医生的责任,也不公开医疗事故的真相,往往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告终。为了包庇庸医还到法院去干扰司法公正。
医疗黑暗之五:宁波有一家中国独一无二的医疗保险公司----宁波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只要医院出了事故,这家保险公司就会包揽医院理赔及诉讼的一切事务,医院杀了一个人也只赔偿一万钱就可以了结了。其余的都由理赔中心来摆平,理赔中心可以用患者白骨堆成的巨额保费收入去医学会“潜规则”得到他们想要的鉴定结论,他们可以用不公正的鉴定书去法院要求“以鉴代审”,得到他们想要的判决书,如果法院不“以鉴代审”他们可以通过卫生局去法院干扰司法公正,达到官官相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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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之一:医疗案子立案难,诉讼时间长,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案子,大多数的医疗案子都超过诉讼时限。一般的要三四年,多则不知了,这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更多的精神痛苦和伤害,而法官会有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对你说,为了造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而延长审限。
司法腐败之二: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患方根本无权选择鉴机构,只要医院选择了医学会,你就必须做医学会的鉴定,如果你不同意做,法官会说你们双方意见不统一,只能由法院来选择,现在法院选定你们做医学会,如果你不做医学会的鉴定,你必须得负全责。虽然国家司法鉴定的文件规定,鉴定没有地域的限制,也没有上下级关系,但这些法律文件他们不想看。
司法腐败之三:法院不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查证属实,那怕你在法庭上提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有异议,医院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病历资料中主张的事实,这份病历资料明显造假。法官却以他们不懂医学为借口,拒绝对病历资料进行举证、质证、和查证,还是把患者有异议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资料送到鉴定机构去鉴定,还告诉患方病历资料真不真实只能由鉴定专家说了算,病历是否完整也是由鉴定专家说了算,可不可以做鉴定也是鉴定专家说了算,他们只以鉴定结论如何来“以鉴代审”的判决。虽然最高院的付院长多次强调了法院判案不能只“以鉴代审”,鉴定书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应当结合相关的证据来判决,法院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权。
(注意:病历只要送到鉴定办,鉴定办会认为你是通过法院举证、质证、查证后确认病历资料是真实才送到他们处的。)
司法腐败之三:如果病历资料存在异议或不真实不完整被鉴定机构中止鉴定退了下来,法院却不告诉患方的退下来的原因,再把这份有异议的病历资料送到另一家鉴定机构去做鉴定,而另一家鉴定机构为了赚钱,就将错就错做鉴定了、、、、、导致鉴定结论对患方不公。
司法腐败之四:明知医方是伪造患者签名来篡改病历资料内容,笔迹经司法鉴定也得出是医方仿造患者亲笔签名来达到改变病历内容的事实,法官却说,签名是医方伪造的,不是患者的本人签名,但并不影响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病历资料依然是真实的、、、、、把这份不真实的病历资料再次送到鉴定中心去做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腐败之五:明知一审判决不公,明显是一个冤案,而二审却对患方说,我们二审一般情况下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言下之意就是你要怪就怪一审吧、、、、、如果医方不服上诉了,虽患方不服没有上诉(众多的医疗案子证明二审是维持原判的),但二审告诉患方,你不服为什么不上诉?不上诉说明你服了,现在是医方不服,所以二审要改判了,你错就错在没有上诉,你上诉才可以改判医方承担全责。
请看宁波中院张华法官对医疗案子的现状分析:
病历仍有“天书” 患者需留心辨识,医院履行医疗义务不到。
过度医疗浮出水面,近九成在诉讼外解决。
超80%案件医方不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至2012年,宁波两级法院判决一审医疗纠纷案件144件,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仅2件,承担主要责任的20件,二者占15.28%,换言之,84.72%的案件,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或无责任,患方诉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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