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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就错了一步,鉴定过错参与度更是错上加错,两个错加起来就意味着患者这医疗官司白打了。
我一向认为如何论证医院的过错程度,是律师在法庭上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陈述的事实,这里面体现着律师向法官进行说服的水平,这很考究律师的功底和能力,律师在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向法庭极具逻辑地说明医院的过错程度,这直接决定着患者究竟能赔多少,医院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律师的价值和专业也就体现在这里,因此,医疗过错鉴定,法医只要告诉我有没有过错以及错在那里即可,其他的问题纯属多余。
但是我们律师往往欠缺医学知识又或许欠缺办理医疗案件的经难,他们轻率地将论证医院过错程度的权利拱手让与法医之手,就像上面这个案例一样,法医在鉴定报告中大段大段的叙述医院存在过错的地方,但临了了在结尾处加一句:综合考虑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10%,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最后那句过错参与度10%的评述,律师将鉴定报告中大段大段的过错描述结合其他病历证据在法庭上论证医院的全责,法官会怎么判?就算法官再偏向医院方,来个50大板各打一半的可能性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你把判定过错参与度的权力拱手让给了法医,实际上是将法医变成了法官,这里面那还有什么患者和律师什么事了,要我说这样的鉴定结论是连法官都一起踢掉了,在中国有那个法官敢在确定医院一方的过错参与度为10%的情况下,按20%的比例判赔的?从司法实务上讲,法医鉴定报告确定过错参与度为20-40%的情况下,一般的法官都会按最高限额40%来判决,这本身就说明了法官还是基本上能站在患者一方的立场来考虑问题,但是患者提出的鉴定申请其实是排除了法官的良知,所以像上例案件一样,骂法官死板是没有用,这里面深层的原因患者一方一定要深入想想的,法官在医疗案件中无所作为一定程度上是患者自己造成的,因为你申请的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变成了一个算账的账房先生,既然如此,法官依10%参与度计算赔偿,你又有什么不满意的?当然法官的不公正和弱智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综上看法,当患者向法医提出了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起,法官的审案已是边缘化,同时被边缘化的还有患者和律师,但医院反而不一定会被边缘化,这才是最悲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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