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何某在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后,婴儿患羊水吸入综合征,何某认为是医生延误手术时间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小孩健康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总计80万元。福田法院一审认为院方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酌情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何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二审。 产妇:手术延误伤害婴儿 产妇何某起诉称,自己在怀孕期间,就在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产检认定一切正常。临近预产期,她根据医生剖宫手术的建议,于2009年2月9日到该院处待产。入院当晚10时40分,胎心检查不合格,胎动频繁,到晚上11时30分羊水破且流量大,但值班医生说要到第二天早上8时才能手术。晚上11时48分,胎心一直达180次以上。直到凌晨4时,值班医生才通知安排手术。由于该院的医生延误时间,在羊水破了近6小时后才实施剖宫手术,导致婴儿在宫内呛羊水,引起羊水吸入综合征。吸入羊水后,婴儿双肺均显现斑片状阴影,肺炎症状严重,医生告知,该病在3岁内会复发。在治疗肺炎过程中,因大量抗生素的使用,对小孩又造成二次伤害,导致小孩头偏,皮肤变差。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负责任,延误手术时间,直接影响小孩大脑发育和心脏功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孩健康素质伤害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 医院:医疗诊断行为无过错 针对何某的起诉,市妇幼保健院方面予以否认。该院称,原告何某进入该院后,院方进行产前各项检查,根据何某的具体情况,医院决定对其进行手术,手术前向产妇和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过程顺利,分娩一女婴。经胎盘检查,婴儿患轻度胎膜炎,术后产妇正常恢复出院。整个待产、分娩及产后处理过程,医院方面均严格按照医疗原则及诊疗常规进行。 医院方面表示,原告认为该院未尽到医疗责任和诊断义务,造成婴儿耳朵受压,头偏等损害,医院方面为此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显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诊疗不足赔5000元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院对产妇何某以及新生儿的诊断和处置均是正确、合理,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新生儿呛羊水,引起肺炎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对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被告伪造诊疗事实,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医疗鉴定中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程记录有告知孕妇及家属上述情况,必要时可剖宫产终止妊娠记载,但未见患方知情签字记录,引起患方对医方剖宫产时机的争议和不满”的不足,法院根据上述不足,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二审:双方仍各执一词 对于一审判决,产妇何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医患双方仍各执一词。何某家属认为,婴儿患上“羊水吸入综合征”,医院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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