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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ゞ 发表于 2012-3-1 13:18
回复 Bettina 的帖子
请问你请病假,公司扣不扣钱的呀。还是说休无薪病假的? 我想我们公司不会批我什么病 ...
头两个月主管帮我用带薪病假和年假打发掉,没扣钱。从第三个月开始按社平60%再扣除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我们公司一般说的是含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税后工资)发。为这我打过12333问过,广州政策就是这么挨揍,工资高过社平按社平,低过就按原来的基本工资。因为去年的社平还没公布,就按10年的加个10%作基数。
这个保胎假是参照职工“医疗期”或者“病假”处理,这样的工资按照你工作的年限最多发放多少个月。
以下这个供你参考,别的你可以再上网搜搜:
(我猜我公司的性质和你类似,但德国人还是挺遵纪守法的,只要法律是这么规定也是会照做。反正孕妇他是不能解雇的,只要你可以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病假单,就可以按这个处理,不然的话,应该可以告他!宝宝重要啊!)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州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穗劳福字[1998]5号
【颁布时间】 1998-09-30
【生效时间】 1998-09-30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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