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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劳社医〔2001〕2号
附件一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表(试行) 基 本 项 目 | 选 择 项 目 | 全程产检不少于10次(从妊娠16周起至分娩) | O型血产妇,丈夫需做血型血清学检查:ABO抗体+RH
免疫效价
RH | 血常规+血型、出血时间、凝血时间 | 超过35岁进行产前论断 | 血乙规(不少于2次) | 大便常规 | 尿常规 | E3、HPL等妊娠晚期胎盘功能检查 | 尿蛋白、尿糖(不少于7次) | 致畸四项 | 白带常规 | 眼底检查 | 胸片(妊娠晚期) | 血流参数图 | 乙肝两对半 | 其它高危妊娠检查 | 肝功能+肾功能 | 支原体、衣原体检查 | 甲胎球蛋白(AFP) | 爱滋病有关检查 | 血糖+糖耐量初筛(餐后1小时) | 血红蛋白电泳或地贫筛查(广东人) | 淋菌、梅毒有关检查 |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活性测定(G-6PD)(广东人) | 心电图 |
| B超(不少于2次) |
| 胎监(不少于2次) |
| 胎儿生物物理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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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基本项目指建议定点医院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做的项目;选择项目指视病情需要建议选择做的项目。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均记入定额结算标准内,医院不能向参保人另收费用。 2、未写明检查次数的项目建议最少做一次。 3、因病情需要,参保人需做超出表中所列项目的检查,只要实际医疗费用未超过定额标准而所做项目又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院均不能向病人收取费用。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医院须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另向参保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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