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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为何含糊其词?
何亚福
不久前,许多媒体纷纷报道,为配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超生孩子也可以上户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规定:“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这样看来,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是超生孩子上户口的前提条件。然而,按照很多地方的土政策(或潜规则),超生孩子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才能上户口。例如,7年3日《淄博新闻网》报道:“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启动以后,很多市民误解为人口普查前,违法生育人口很难落户,现在可以在普查中像合法生育人口一样落户了。其实不然,计划生育部门一直允许违法生育人口落户的,但前提是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在人口普查中违法生育人口落户的条件不会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会改变”。
在此我暂且不谈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对与错(我以前已写过很多文章谈过了),在此我想谈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为何在很多方面含糊其词,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有时甚至自相矛盾?前面谈到的超生孩子上户口是否事先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是一个例子。下面再举两个例子:
其一,中国人有没有生育自由?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计划生育的。”中国政府网刊登有一份题为《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的文件说:“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既然如此,无论人们生多少个孩子,都不应受到处罚。然而,在计生工作中,很多夫妇生二胎就要受到重罚。
其二,上环与结扎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可见,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上环与结扎。然而,有关强制上环与结扎的新闻时有报道。例如,2010年6月10日《中山日报》报道:“市计生服务中心回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所以,育龄夫妇必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才能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我感到不解的是:“首选”怎么就变成了“必须”?况且,怎能把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与新生儿母亲是否上环挂钩?
一些计生支持者大谈特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性”,有时我感到困惑,你说计划生育这么正确,但问题是,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就含糊其词,说的是自愿,做的是强制,那么,你到底是说自愿的计划生育正确还是强制的计划生育正确?
如果计划生育政策明确规定:超生孩子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才能上户口、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就是强制的、“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也是强制的,那么,虽然我会强烈批评这些政策,但我不会说计划生育政策是含糊其词的。然而,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因此,我只能作出如下推测: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者本来是打算强制实行这些政策的,但又自知理亏(因为生育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只好在理论上说计划生育是自愿的,但在实践中,又默许计生工作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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