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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范围有明确界线。生育保险给付范围是:
(一)妊娠16周以后进行产前检查。
(二)分娩。包括分娩及分娩前在本次妊娠期间(16周后)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至医疗终结。
(三)流产。妊娠后未能达到妊娠期满,需行流产、引产等手术终止妊娠。
二、对同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可暂作以下界定:
(一)因先兆流产保胎、宫外孕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二)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出现本次妊娠引起的产科疾病(如妊娠合并症:合并糖尿病、重度贫血、肾脏病;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羊水过少等),其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已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因非产科疾病(如肺炎、阑尾炎)在参保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由生育保险支付。
(四)已办理《凭证》,因非产科疾病在参保人非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未办理《凭证》,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但保胎失败最终行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生育保险按流产定额支付,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注:1.表中产妇的定额结算标准已包含自妊娠16周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及产后(或术后)上门访视两次及产后42天回院检查的费用; 2.“严重高危妊娠”指《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广州市卫生局编)中的16种严重高危妊娠情况; 3.表中的定额标准指产妇本人的医疗费,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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