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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ong-wang 于 2008-10-18 23:16 发表
lz.我是咨询关于公司、合并那位,现在公司来话,如果选择签合同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不签合同就按劳动法办理,赔偿事宜.鱼与熊蒋,不可兼得!
之前我等人员收到有盖公章的文件(天津)"人员调入广州上,以上人 ...
劳办发[1996]33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调动时未在原单位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但你是国企么?如果公司名称是由原来的变更过来的是完全可以连续计算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单位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公司被新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人员 财产 资金 债务等都由新公司来负责管理了.所以你的人事关系也随之到新公司,以前的工龄当然可以算了.不过是要连续工龄,也就是说你这五年间没有脱离过该公司.
如果还碰到其它什么政策性问题难以解决,可以找劳动仲栽委员会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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