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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第二条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人会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不提供,或者根本没有(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申请人来说,当然是证据越多,越充分,胜算就越大。
我们每一条来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如果是代发工资的公帐对员工私人户口,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私人户口对员工私人户口,则需要证明这个是工资,譬如摘要显示“工资”字样,或者其他证明,否则仲裁庭有可能认定这是私人资金来往,譬如还借款等,而不认为这是工资。
2、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我个人觉得真有点难,工资表在所有公司都是机密文件,除非该员工本身是HR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如果公司帮你买了社保或者住房,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我也能理解,闹上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很多是没有买社保或者住房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有些工作岗位是有这样的证明的,譬如出入商场或写字楼的出入证等。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也很难取得。
(四)考勤记录——根据每个公司管理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公司考勤是每个月打印汇总表给员工签字确认的,有的请假申请表是有公司抬头并且一式几联的,等等。我问过收仲裁申请的人说,比较弱或者不充分的证据,是否有效?他说,这要看仲裁官如何判决。我的意见是,有比没有好。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仲裁庭说,如果用其他劳动者作证,需要证明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他/她的证言是无效的。
(六)我的见解:其实我觉得,又盖有公章,又有你的名字的书面东西,已经有证明力。没错,公章是在老板那,你工作中总能找到点机会吧,譬如,如果你是收款员,收据上有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上面又有你的名字(当然你的名字是在工作人员的位置,譬如出纳、收款员或者经手人等,而不能是顾客),这也是一个证据;又譬如,外出办事,有时会需要授权书,据我所知去中国电信办公司的网络或者电话业务,就需要盖公章的授权书,等等。
28楼的朋友,以上唠叨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启发,这需要你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留心,没有人比你更清楚你平时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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