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在妈网上跟大家交流,在孕期其实真的挺辛苦的,不过看到自己的宝宝现在就在自己身边,那种感觉真的很舒适,很幸福!相信仍在怀孕的妈妈们肯定也快能体会到我这种感觉的。生产记往后再补吧,现在宝宝睡了,我也准备休息了!上来报到一下而已~~
其实我之前跟公司说自己怀孕了,公司挺不高兴的,后来自己还是争取到了多一点的产假,下面这个条例大家要时刻准备着,以后公司对你们有为难,也有力气跟他们争!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简单来说大概就是: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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