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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述
何小平于2009年12月开始怀孕并于海珠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检,预产期是2010年8月28日;2010年9月1日下午5时入住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待产(之前一直在该院进行产前检查,一切正常),因超预产期3天,主治医生建议当天住院观察待产。待产期间院方对死者进行全部常规检查包括彩色B超、血液常规等,当时院方表示孕妇及胎儿一切正常,但发现胎儿肚脐带绕颈,而且孕妇子宫内有一肿瘤,家属要求剖腹产,。到9月2号上午9点院方建议使用“欣普贝生”干扰正常分娩,并在无家属在场的情况下于9月2日上午10点对孕妇进行用药。用药后一个半小时孕妇开始疼痛,而且越来越剧烈.医生做正常的胎监(胎监室),胎心属于正常水平,孕妇疼痛到晚上9点半宫口仍未开。到9月2日晚上9点45分出现羊水破裂,1分钟后出现头晕昏迷休克,当时并无医生在胎监室。家属(死者丈夫)马上通知值班医生进行抢救,当时值班主治医生及3个护士参与,但抢救半小时才有主任医师到场,等主任医师出现后发现死者凝血功能缺失,主任医师要求立即输血,但当时医院并无血浆, 1个多小时后血浆才送到医院,最终抢救1小时(约9月2日晚11点左右)才送到手术室对胎儿进行抢救,在推去手术室之前胎儿心跳为130下,最终胎儿经手术取出但抢救无效死亡。在手术室抢救半小时后院方要求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签字之后,医生施行手术,手术失败导致孕妇和胎儿都死亡。
二、医院方责任
(一)院方未理会家属要求,错误选择分娩方式。鉴于胎儿脐带绕颈及宫内肿瘤,家属有问过是否需要剖腹产,但医院却坚持认为孕妇可顺产, 由于决策性失误,对整个事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二)用药的必要性和剂量风险性没有作出科学评估。明知“欣普贝生”存在较大副作用及风险性较高,院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孕妇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告知孕妇用药,使其被迫签字同意,且用药后医护人员未对孕妇进行严密监察。用药后1个半小时即有疼痛,到晚上9点45羊水破,孕妇瞬间(20秒左右)出现昏迷、呕吐,脸色发黑。家属怀疑当值医生可能存回扣利益关系而劝说病人用药。目前初步判断关于造成羊水栓塞的原因,该药物的催化作用引起并发症。孕妇身体一直正常,由于药物引起子宫剧烈收缩、宫压过大等问题,导致孕妇整个生理系统出现混乱而出现
(三)值班医护人员严重配备不足。产妇在出现严重反应后,风险性极高,在此情况下医院并无配备足够合资格的医务人员,没有监控患者病症变化情况,直到出现昏迷休克才有医护人员到来,错失了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有利时机。
(四)医院不具备基本的抢救条件,且对患者十分漠视。患者因手术需要输血,但医院并无血浆供应,要到外面血站买血。基于紧急条件下,院方本应加快流程缩短采血时间,但实际上过程延误严重,一会说一定要家属陪同,一会说只需要护士跟车即可,护士还换衣服,导致从要求到血站买血到出发去拿血大概花费15分钟,整个来回过程花费75分钟。家属质疑医院为什么没有配备血浆?医护人员没有正面响应。
(五)医生缺乏专业技能,对病情判断一错再错。在DIC诊断结果出来后,确诊出DIC凝血功能缺失,应马上采取抢救措施,但在抢救前45分钟值班医生根本不具备抢救技术水准(当时病人还有呼吸,但严重缺氧), 需等待主任医师,严重错过抢救时机。
(六)胎儿抢救不力,家属再次怀疑院方存在措施不当行为。当进去抢救之前,胎儿胎心正常,如能马上动手术把小孩取出来存活率应较高,但当值医生等待1个多小时才进行剖腹手术导致胎儿死亡。
(七)院方对后期尸体处理违规。家属于9月3日凌晨2点左右要见死者遗体,医务人员告诉在场的几个家属先回去,当天早上来见死者,并会有医生交代整个事故过程。但9月3日早上家属到医院时被告知尸体已经在没有家属的同意下已经移送到殡仪馆。到目前为止,家属仍未获知死者的详细原因,自始至终并未通知家属死亡的原因和具体时间。死亡证明书并无家属签字,但院方擅自替死者丈夫签字确认。在次日(9月3日)中午12点家属到达院长办公室才出示死亡证明书。婴儿的处理也存在类似行为,9月3号凌晨2点半左右院方通知家属早晨到医院,院方向家属解释死者死亡原因,但9月3日上午家属被告知婴尸已经移送殡仪馆,死亡原因并无通知家属,尸体也未经家属同意私自转移,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医院是不是隐瞒着重大的事故嫌疑?
(八)院方对事故的处理态度十分消极。院方强调本方按医疗流程处理,不承认上述过错问题,对家属提出的质疑全无正面响应。只强调要家属选择解决争端的办法,院方摆出一副兵来将挡的姿态,置弱势群体之不顾。
(九)院方领导前后说法矛盾,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刘院长对发生如此大事,居然说毫不知情。但当时在抢救最后20分钟他在现场,明显撒谎。9月3日上午12点,在家属强烈要求下,院方才出来解释,当时院长,派出所钟所长及民警在场,医院刘院长当面承认对遗体的处理不合法,存在重大医疗事故隐瞒的嫌疑,但到9月4日医院魏副院长推卸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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